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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年 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4日
颁布单位:天津市建委         文    号:建筑[2004]664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减少交通组织压力,充分体现国际化大都市的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便利广大群众的交通出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占路施工区域范围和占路时间,凡先进行管线施工的不得将全路封闭。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大门,不准敞口。施工场地进出口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严禁车辆洒漏、车轮带泥上路。施工场地周边围挡、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市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市建委颁布的围挡标准图集进行全封闭,采用金属彩板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挡板支架围护应当选用直角或斜角金属彩板扣牢。不得采用砖砌或漏空。围挡只允许按规定喷涂企业标识和项目标识,禁止在围挡上制作各类商业广告。
四、施工区域内应当采取洒水等压尘措施,减少粉尘污染。严禁在外环线以内道路工程中进行现场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它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
五、在由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比活动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质量安全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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