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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

关于加强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

发布日期:2004年 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8日
 颁布单位:天津市建委         文    号:建筑[2004]1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目前我市新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配套管线及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较集中的现状,科学、合理、统筹安排工程的开工、竣工计划,对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外环线内拟开工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各类配套管线及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在申报施工许可时,我委将视工程施工条件及工程坐落区域交通状况统筹安排开、竣工时段,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施工许可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征地方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经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情况报告书;
(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
(六)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及经过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八)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九)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含交通组织方案)及配套管线切改方案;
(十)施工临时围墙(挡)设置平面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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